会计信息采集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发表时间:2026-02-20 11:14 一、会计人员属地选择 按照优先会计人员方便办理的原则,会计人员可选择以下地址之一作为信息采集的属地: 工作单位注册地 身份证地址 北京市居住证地址 工作居住证地址 居住卡地址 实际办公地 二、会计人员类别选择 会计人员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类别进行信息采集: 第一类: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适用范围: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曾经从事过会计工作并有继续教育或报名考试相关需求的人员。 第二类: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适用范围: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第三类:暂未工作但拟报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适用范围:目前不从事会计工作(含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在校生),拟报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四类:暂未工作但具有博士学位拟报名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适用范围:具有博士学位,拟报名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五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拟报名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适用范围:不符合上述1-4项采集范围,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拟报名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六类:不符合(一)至(五)项采集范围,但符合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选拔人员条件,拟报名的人员: 适用范围:仅限报名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长期班)的人员。 三、会计人员的教育经历 采集范围选择了第三类(暂未工作但拟报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和第四类(暂未工作但具有博士学位拟报名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的人员,教育经历为必填项。 第三类人员必须上传高中(含)以上学历证书图片。 第四类人员必须上传博士学位证书图片。 四、会计人员工作经历 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证明: 目前会计岗位工作证明(附件一)、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三项任选其一)。 以往会计工作经历不再要求会计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全国平台将以弹窗方式提醒会计人员认真确认。 部队人员须提供财务岗位工作证明(盖章版)。 温馨提示:如在北京地区有报名中级考试需求的中直机关人员、部队人员,可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北京进行采集。待中直机关、部队系统与全国平台对接完善后,以上人员需要在全国平台处进行调转(没有考试需求的人员可以耐心等待全国平台对接,不需要在北京采集)。 五、材料模板及下载说明 1.证明材料上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