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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6-02-20 15:30

北京市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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